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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道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一批导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4-3-6 12:02:01 人气:
导读:为引导福建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给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风清气正的宣传导向氛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广告导向监管,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

  为引导福建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给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风清气正的宣传导向氛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广告导向监管,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强监管,全省广告市场良好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监督作用。现将查处的8起2022年第二批涉导向问题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当事人负责“东山华府项目”的广告策划、销售等事宜,在其注册的“东山君临华府”微信号上发布图片信息,内容配有中国党徽图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帽图案、“八一建军节 祝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3周年(1927—2020)”等文字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

  当事人在微信号发布配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形象的商业广告,并有“1927 2021 八一建军节 热烈祝贺中国解放军建军94周年”等文字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

  当事人在福州地铁站发布含有“金砖国宴用酒”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

  当事人在其自营的微信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向百年风华致敬!”的广告,广告含有“建党100周年 醉南拳献一份绵薄之力,为党庆生”“迎建党百年 学习党史,是为了不忘初心”等内容,属于借庆祝建党百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社会良好风尚的。

  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2021年11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其自营的微信号上发布了内容为“百年初心历久弥新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的广告,并使用了党徽标志,属于借庆祝建党百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社会良好风尚的。

  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2021年11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上栗县出口花炮厂生产的金大地六种规格礼炮的外包装标签上打上虚构、无事实依据的“福建省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监制”字样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以及第二十八条中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消费者的。

  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2022年4月,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粘贴的广告内容有“产品卓绝功效 背后的科研力量”,有“中医界唯一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及人物相片,有“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及人物相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

  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2021年10月,永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网店销售含有国旗图案的“防晒冰丝袖套”,并将含有国旗图案的产品图片在其商品展示页面进行了广告推介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

  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2021年7月,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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