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服务承诺 新闻动态 案例展示 相关知识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Get Adobe Flash player
   
案例风格 : PRODUCT LIST
欧式古典风格
现代简约风格
地中海风格
田园风格
自然风格
站内搜索 : SEARCH
装饰知识 : KNOWLEDGE
山东烟台张配海律师:…
「汽车临牌」相关知识…
淮南新能源电动汽车来…
英语有关知识点
愚人节相关英语知识大…
脱欧相关英语词汇观涨…
联系金润 : CONTACT
客服电话:XXXXXXXXX
技术咨询:XXXXXXXXX
传 真:XX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
地 址:东城龙庭
二栋508室)
当前位置 首页 > 相关知识

山东烟台张配海律师: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解答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21-1-22 8:18:41 人气:
导读:马谡败给房地产纠纷是指、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

  马谡败给房地产纠纷是指、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聚焦民生,解读法律,感谢大家来到法律大家谈栏目,本期法律大家谈,我们邀请了来自山东烟台的张配海律师为我们现场解答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张律师,欢迎您来到法律大家谈栏目。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张配海,很荣幸又来到法律大家谈为大家法律知识,非常感谢法帮网给我的这个机会,大家如果有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咨询我,谢谢!

  您好,张律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本栏目,今天的话题是有关房产纠纷的,请您为我们,下面请听第一个问题: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那么房屋居住权是如何设立的,房屋居住权的是怎样的?

  《民》居住权的概念是,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从概念理解居住权是人依据合同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民》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为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居住权是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房屋所有人的出租行为会影响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所以出租行为必须有合同约定或居住权人认可。

  嗯嗯,张律师回答的很好,嘿嘿,请继续回答下一个问题:房屋租赁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很常见,大家在租赁过程中有可能遇到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遇到所签署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更是让人挠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信赖利益损失怎么确定?

  根据《民》第711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嗯嗯,张律师这个问题回答的也很好,请听第三个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房屋拆迁部门是对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部门,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有争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部门申请行政裁决,那么房屋拆迁中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有什么,哪些情形不可申请裁决?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感谢张律师的精彩回答,都非常好,请听下一个问题:在房屋的租赁过程当中,不管你是出租人还是说承租人,当对其租赁合同出现违约的时候,都要对其违约行为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违约赔偿。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情形是什么,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情形?

  张配海,男,法律硕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07年开始执业至今。张配海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多起影响重大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受到本所和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扎实谨慎、一丝不苟,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判断和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乐于交往,具有团队合作。主要业务: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涉外、知识产权、保险、票据、劳动争议、法律顾问、非诉讼等各类案件,并按顾问合同的约定参与谈判、重大商务陪同、企业策划、法制授课等活动。刑事方面曾办理百余件在全省甚至全国

  是一档由法帮网精心打造的律师栏目,以的姿态关注热点话题,邀请律师精英讨论,从法律视角解读新闻事件,让网民及时、深入地了解事件。

  

下一篇:没有资料
首页 | 案例展示 | 相关知识 | 新闻资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 2011 准东鹏程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BY FXT 湘ICP备07035491号